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湖南师范大学校友企业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海内外企业家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凝聚湖南师范大学海内外企业家校友智慧和能量,发挥湖南师范大学的人才和资源优势,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积极开展公益活动,致力于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加强湖南师范大学海内外企业家校友的联系与沟通,搭建海内外企业家校友之间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资源共享,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校友事业的共同发展。更好地回馈社会,为母校争光。
第二章 成员及义务
第四条 联盟由湖南师范大学的校友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者拥有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且持续营业;
(二) 企业法人代表或总负责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校友;
(三) 经理事会对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评估通过;
(四) 承认联盟章程,履行理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联盟入会采取自愿原则,有意愿的企业家校友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理事。
第七条 联盟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联盟的资源和成果享有优先权;
(四)享有湖南师范大学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产业合作等方面为理事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五)联盟理事可在国家政策规定下优先选拔湖南师范大学毕业生;
(六)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七)依法开展联盟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联盟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诺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联盟各项规定和运行流程;
(二)以联盟名义进行商务活动时,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
(三)执行联盟决议,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为联盟建设和发展服务;
(五)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并承诺有变化时及时通知联盟处更新;
(六)恪守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交往原则,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为本联盟及联盟其他会员提供互动式公益服务;
(七)根据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大会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会大会,联盟理事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联盟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
(一)联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理事会大会负责;
(二)联盟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联盟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大会;
(四)向联盟理事会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盟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二)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在校友企业家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大会半数以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联盟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秘书长实行双秘书长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双秘书长制,一位由联盟理事长指派,配合理事长做好联盟管理工作。另一位由湖南师范大学指派,主要负责联络校友,为校友及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四)建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经理事长同意后予以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接受入会申请,管理理事资料,为理事提供服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分联盟。各分联盟设召集人1 名,一般由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担任;下设副秘书长1 人,由理事担任。
第二十二条 校友联盟的运行规则
(一)入会原则:承认章程;
(二)公开原则:联盟事务完全公开;
(三)自愿原则:所有活动均以自愿为原则;
(五)交费原则:参加非全体活动,均需交纳费用。
(五)容纳原则:创建自由宽松相互尊重容纳百川的交流氛围。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校友企业家论坛和主题研讨活动,创建信息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发展平台。为会员提供交流创业经验,为湖南师范大学的校友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发挥联盟协作作用,组织、联络、对接校友企业科研与创新项目洽谈签约,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三)与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和各地校友会开展不定期交流、学术、联谊活动,共同推动湖南师范大学校友工作的发展;
(四)在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企业家联盟基金,主要用于联盟各项活动组织和管理,投资初创校友企业,支持在校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及创新创业。
(五)依法开展理事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校友资助、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会费(会费3,000元、理事5,000元、荣誉理事10,000元、会长30,000元);
(五)利息或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联盟日常运行,不得在各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盟可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八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联盟完全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湖南师范大学,用于继续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6日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